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有关科室和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和中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2018年1月24日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为《纲要》)、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中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贯彻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和要求,围绕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总体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规健全、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环境保护法治政府部门。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降低制度性成本和创业门槛。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行政审批科负责)
2.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
探索和完善环境保护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时调整权责清单,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和风险防控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探索实施和完善涉及环境保护的负面清单制度。(法制监察科、行政审批科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
全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逐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布局,研究探索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制度,加强生态保护重要区域日常监控。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真正实现环境资源有偿化、市场化和规范化。做好开发区、新兴战略进产业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强力助推全省转型综改。(生态监测科技管理科、环境影响评价科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持续推进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检查。全面贯彻执行《长治市环境保护职责规定》和《长治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推进环境执法督察制度化、常态化。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环境问题,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或督察,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同时促进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责任落实不到位,严格按照省委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依法追责。(编制人事科、监察支队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积极稳妥推进垂管改革。注重构建大环保格局,进一步推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强化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履职尽责;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级环保部门对县县市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保监察的监督;建立科学规范、层次分明、权责统一的环境监察和执法体系;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编制人事科负责)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抓好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增加监测指标和覆盖范围,优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增设重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强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推进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重点流域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建设,配合实施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工作。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监测数据造假,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环境监测站负责)
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制定实施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尽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科学把握定位,厘清排污许可与环评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实行环评、许可、执法“一条龙”和一体化,强化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建设项目管理科、环境影响评价科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
逐步构建适合我市实际的、配套衔接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加快地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发挥地方标准的技术法规约束作用。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督,整合精简、优化完善相关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标准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5.加强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立法
以环境质量改善,保障和服务民生为目标,以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围绕排污许可证核心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环保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架构合理规范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配合市人大和市政府进一步和完善《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长治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研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水环境管理科、机动车尾气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提高环境保护系统立法水平
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法律顾问意见制度,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工作。(法制监察科负责)
7.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法制监察科负责,相关科室配合)
8.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上位法立改废情况、省人大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及时做好环境保护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法制监察科负责)
9.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环境监控中心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办法》,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局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办公室负责)
11.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完善环境保护系统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意见。推行环境保护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相关科室负责)
12.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建立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相关科室负责)
13.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制定《长治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提交讨论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审查机构以局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确保依法审查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法制监察科负责)
1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选聘专业水平高、公信力强、社会形象良好的专家学者或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法制监察科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改进环境保护执法体制
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等问题。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积极发挥基层执法机构的执法作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伍管理,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所需。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编制人事科、法制监察科、监察支队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继续实施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裁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程序,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制监察科负责)
17.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推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加强执法音频、视频等执法装备的配备和使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法制监察科、监察支队、监控中心、辐射监督站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严格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开展执法责任制抽查检查、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不断总结经验,推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法制监察科负责)
19.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结合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工作,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实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法制监察科负责)
(五)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受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通过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监察支队负责)
2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和《山西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等制度,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监督等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探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加大行政复议培训力度,提高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复议工作能力。(法制监察科负责,相关科室配合)
22.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做好行政应诉答辩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法制监察科负责,相关科室配合)
23.规范信访程序
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新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措施,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着力规范信访秩序,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法制监察科负责)
(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4.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干部任用要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之一,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编制人事科负责)
25.完善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核评价制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环境保护部门及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法制监察科负责)
26.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法治专题讲座。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推进学法形式创新。(法制监察科负责)
27.落实“七五”普法规划
按照《山西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系统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学习宣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系统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内法规,深入推进多层次依法治理,继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法制监察科负责,宣教中心配合)
三、工作步骤安排
贯彻落实《纲要》工作从2018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年中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8年1月至2月份。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纲要》、本级党委政府实施方案以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把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8年至2019年年底。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制定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按照《纲要》、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环境保护局将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部门贯彻落实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检查总结阶段
2020年上半年。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纲要》和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总结检查。市环境保护局将在各地总结检查的基础上,对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党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法治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对本部门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贯彻落实《纲要》、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法治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环境保护法治工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法治工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党组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环境保护法治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要领导和监督环境保护干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知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
加强环境保护法治问题理论研究,为环境保护法治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营造有利于全面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把各级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根据省委《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制定更为具体的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本方案中负有责任的科室及局属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本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本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争取在2019年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