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晋环发〔2025〕4 号)以及《2025年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点》(晋环发〔2025〕5 号),充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和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坚持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不放松,严格要求企业自律守法不放松;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整改”全过程执法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污染防治执法,保障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是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控VOCs、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二是强化对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的监管,严查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水质达标,推进黑臭水体治理,防止反弹。三是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执法检查,确保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生态保护执法,有效维护生态平衡。一是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的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二是持续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执法检查,严查违法破坏山体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强化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废处置利用情况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倾倒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一是持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二是持续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检查,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独立实验室)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检验检测弄虚作假问题。三是持续开展违法拆解废弃设备及消费品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四是持续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行政执法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重点加强对“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检查,严厉打击环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违法行为。五是持续做好生态环境举报受理、舆情处理工作,即时回应群众关切。
(四)注重实战练兵,增强执法能力。开展“全年、全员、全过程”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强化执法实战锤炼,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结合年度执法培训计划,根据执法任务需要,开展专项执法定向培训、行业执法要点普及、执法文书规范制作等学习培训。通过交叉执法、市县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横向、纵向业务交流,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升全市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结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才库”建设计划,通过监督帮扶、执法干部上讲台、知识竞赛、案卷评查、执法业务技能比武等多种方式培养执法讲师、执法领军人才和执法骨干。
(五)提升非现场执法占比,助推执法模式转型升级。将加强非现场执法监管作为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抓手,努力提升“非现场”占比,逐步构建长效机制。通过综合运用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用电监管等系统数据比对、企业现场视频监控等手段,在降低入企检查频次的同时,提升非现场执法智能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力求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六)规范执法检查程序,推行“一单”式管理。一是要将各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统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推行“综合查一次”, 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合并进行,减少检查频次。二是依法需要部署专项执法检查的,要严格控制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并经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入企开展执法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列出检查内容、依据及检查事项清单,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8县由分局局长批准,5区分局局长批准后报市执法队备案,市执法队涉企执法检查由市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四是现场检查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行为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检查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果。
(七)以“稽查”促“执法”,提升执法规范性。梳理分析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内容,将稽查执法制度落实、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案卷质量、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等作为日常稽查内容,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对执法系统队伍能力建设、执法数据溯源等开展专项稽查。根据要求制定《生态环境执法稽查提供资料清单》与《生态环境执法稽查明细表》,形成清单式、条目式稽查模式。严格落实意见反馈--整改上报--回头看检查,形成稽查问题整改的有效闭环。聚焦突出问题、重点案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举一反三推进整改落实,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八)注重监督整改,提升执法效果。执法人员应本着“严管优服”的宗旨,对整改不到位或可进一步提升完善的,均第一时间向企业反馈,现场指导企业进行规范整改,切实帮助企业提升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水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履行对当事人的教育义务,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免罚不免责。
(九)加强源头预防,引导企业守法。探索利用智能化监管平台,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公示污染物排放信息、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等存在违法风险的企业,及时预警提醒,引导企业加强源头预防,强化违法风险防控意识,消除违法风险。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认真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的指导意见》,坚持在执法中普法,以现场检查环节为重点,以说理式文书为载体,推进全程说理式执法。坚持以案释法,整理归纳普遍性、典型性违法问题,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坚持定期普法,结合行业特点多形式组织“送法入企”活动,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企业知法、守法。
(十)审慎包容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认真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转变监管理念,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向激励举措。认真执行“企业安静期”制度,科学合理安排“错峰”执法检查,非紧急、特殊情形,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常规性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推行柔性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认真执行省厅和市局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全面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注意区分违法案件是否属于主观故意,以及造成的后果影响,不搞“一刀切”,运用提醒告诫、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守法。
三、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工作,务必将持有执法证的人员全部纳入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执法人员合法,保障执法工作有序开展,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执法检查。
(二)经费保障。执法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编制预算,确保经费充足;确保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队伍稳定;提供充足的培训经费,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针对重大执法任务或突发事件,应设立专项资金,确保执法队伍能够及时应对。
(三)装备保障。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4年版)》进行装备采购,确保装备质量和性能符合执法要求,避免低效或不合格装备的引入。建立定期维护机制,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随着技术进步和执法工作需求变化,及时更新老旧装备,确保具备现代化执法工具。建立应急调配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调配所需装备。为执法人员提供装备操作培训,确保他们能够熟练使用各类装备。
(四)跨部门协作保障。突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市场、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果。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五)纪律保障。涉企执法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上级规定的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的,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