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冯贵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采煤塌陷治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条理清晰,针对性强,尤其是您提出的“塌陷地变更政策及打造好采煤塌陷地复垦示范基”的建议,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也恰好是我们正在做并努力的方向,针对您提的建议,我局在全市产煤县区进行了调研,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出面协调煤矿与受损地乡村协商,由煤矿出资予以合理补偿,以减少农业生产损失”的建议。近年来我市一直采用督促致损煤矿企业与村民协商,按年度作价补偿的方式弥补村民受损土地损失;对地面建筑物、住房、道路等损毁,采用聘请资质机构评估的方式评估定价进行赔偿。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赔偿标准,打消受灾群众心中疑虑,我市要求各县区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出台统一赔偿标准,明确赔偿程序、赔偿标准、治理义务等环节。目前长子县政府印发了《长子县采矿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赔偿试行办法》,细化了坟墓搬迁、地力补偿、农作物分类赔偿等标准,让企业赔偿有据可依,让农民补偿心中有底。今后,我们将继续督促其他县区抓紧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关于“实施塌陷地变更政策”的建议。您的提议与采煤沉陷区整治中实行的“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则景”的原则相似,当前在采煤沉陷区整治方案编制和具体实施中也是这样执行的。但开展地籍变更调查,程序复杂,工作周期长,特别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今年年初我省印发了《山西省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指出因采矿造成耕作层损毁、地面塌陷无法耕种且无法复垦的耕地可以进行整改补划。目前,我市已完成全市采煤沉陷区范围内造成塌陷且无法恢复治理的基本农田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并上报。自然资源部将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进行调整,调整成果将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关于“实行资金整合投入”的建议。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之规定,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近年来,中央财政在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中逐年增加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地方也在逐步增加相关财政投入,并且随着《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确保了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根据您的建议,我局将持续监督矿山企业依法履行治理恢复义务,切实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另外对因矿权灭失造成的历史遗留塌陷问题,将分期列入治理恢复计划,申请中央和各级政府财政支持,逐步解决历史遗留塌陷问题。

  四、关于“创新土地整治的运作机制”的建议。按照《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整治项目须征得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土地整治项目设计须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因项目设计理念与当地群众生产或生活实际相违背、宣传工作不到位、村民意见不统一等问题,从而导致个别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等问题的发生。今后我们将接受您的建议,在实施项目过程中重点发挥乡村两级主体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涉及村庄村民沟通,取得支持,便于项目实施顺利进行。

  五、关于“打造采煤塌陷复垦示范基地”的建议。近年来,我局积极开展复垦示范基地打造工作,目前刚刚完成了王庄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长子县慈林山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五阳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三项重点工程。尤其是位于屯留区的王庄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2017年4月11日就曾作为山西省采煤沉陷区治理示范召开现场会,并已列入自然资源部采煤塌陷复垦示范项目,现已竣工。该项目的实施,实现了采煤沉陷区上裂地变良田的民生工程,提高了土地质量,增加了村民经济收入,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应,深得当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最后,再次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敬请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主动公开)

  负责人:张俊杰

  承办人:赵勇刚

  联系电话:0355-2021855

  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