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继承登记申请,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1.1.5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继承人

原权利人

(被继承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

坐落

不动产

单元号

不动产

面积

(m2)

用途

备注

李姣梅

曹文志、李姣梅

房屋

长治市炉坊小区4号楼6单元7层672房

140402003019GB00041F00040084

87.62

住宅

继承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