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房屋登记申请,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国土资厅印发<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42号)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权利人

姓名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

坐落

不动产

面积

(㎡)

不动产

单元号

用途

1

侯海生

房屋

长治市阳光假日城B区1层17号房

139.32

140403103019GB00007F00020098

商业服务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