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
继承人 |
原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坐落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 面积 (㎡) |
|
张鸿杰 |
张国兵 |
房屋 |
长治市长邯路8号2号楼2单元5层262房 |
140403102006GB00065F00020024 |
171.80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