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继承人

原权利人

(被继承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

坐落

不动产

单元号

不动产

面积

(㎡)

鹿俊杰

张彩霞

房屋

长治市太行西街69号君汇华府小区18号楼1单元12层1201号

140403101007GB00003F00180150

185.05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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