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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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 |
原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坐落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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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霞 |
董林春 |
房屋 |
长治市潞州区天晚集南路78号汽车修配厂南关家属院1号楼1单元3层301号 |
140403104010GB00185F00010007 |
60.89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