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拆迁安置登记申请,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
序号 |
原权利人 |
现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 |
备注 |
|
1 |
长治市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黄金锁 |
房屋 |
长治市南街炉坊巷小区13号楼7号商业网点 |
72.87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5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