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拆迁安置登记申请,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号

原权利人

现权利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面积

(㎡)

备注

1

长治市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金锁

房屋

长治市南街炉坊巷小区13号楼7号商业网点

72.87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5年8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