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拆迁安置登记申请,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1.1.5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号

原权利人

现权利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面积

(㎡)

备注

1

长治市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巧英

房屋

长治市天晚集72号东华园小区4号楼1单元5层501号

95.89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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