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拆迁安置登记申请,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1.1.5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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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权利人 |
现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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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治市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李巧英 |
房屋 |
长治市天晚集72号东华园小区4号楼1单元5层501号 |
95.89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