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继承登记申请,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1.1.5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继承人

原权利人

(被继承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

坐落

不动产

单元号

不动产

面积

(㎡)

龙正水

龙德斌

郭月巧

房屋

长治市太行东街813号3号楼3单元1层301房

140403005020GB00014F00030019

58.41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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