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孟毅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长治市潞州区花园街19号院 |
140403103019GB00208F00010001 |
106.74 |
城镇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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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03103019GB00208F00020001 |
103.45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0355-6060135
长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