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备注
1 对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2 对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3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订)。《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4 对军工企业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指导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 对水电油气企业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指导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6 对寄递物流企业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指导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7 对旅馆业特种行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明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为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8 对典当行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明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为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9 对印章业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明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为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10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