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 0500-B-01000-140400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流程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单位和个人 | 治安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 县区政府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