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 | 0500-B-09401-140400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的处罚 |
1、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消费者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0500-B-09402-140400 | 2、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0500-B-09403-140400 | 3、对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0500-B-09404-140400 | 4、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94 | 0500-B-09405-140400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的处罚 | 5、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0500-B-09406-140400 | 6、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0500-B-09407-140400 | 7、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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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0-B-09408-140400 | 8、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0500-B-09409-140400 | 9、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94 | 0500-B-09410-140400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的处罚 | 10、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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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0-B-09411-140400 | 11、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0500-B-09412-140400 | 12、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未悬挂禁烟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0500-B-09413-140400 | 13、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0500-B-09414-140400 | 14、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94 | 0500-B-09415-140400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的处罚 | 15、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 0500-B-09416-140400 | 16、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网警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