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 0500-B-09901-140400 |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流程图 |
1、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02-140400 | 2、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99 | 0500-B-09903-140400 |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 3、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一)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
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04-140400 | 4、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05-140400 | 5、对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99 | 0500-B-09906-140400 |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 6、对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07-140400 | 7、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08-140400 | 8、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三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99 | 0500-B-09909-140400 |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 9、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使用。 |
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10-140400 | 10、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使用。 |
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11-140400 | 11、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建设 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12-140400 | 12、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建筑 设计 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13-140400 | 13、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建筑 施工 企业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99 | 0500-B-09914-140400 |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 14、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工程监理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15-140400 | 1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未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16-140400 | 16、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未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17-140400 | 17、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18-140400 | 18、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99 | 0500-B-09919-140400 |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 19、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20-140400 | 20、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21-140400 | 21、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22-140400 | 22、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23-140400 | 23、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24-140400 | 24、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99 | 0500-B-09925-140400 |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 25、对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26-140400 | 26、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27-140400 | 27、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28-140400 | 28、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29-140400 | 29、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30-140400 | 30、对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31-140400 | 31、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99 | 0500-B-09932-140400 |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 32、对谎报火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谎报火警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33-140400 | 33、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34-140400 | 34、对阻碍消防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35-140400 | 35、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36-140400 | 36、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37-140400 | 37、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99 | 0500-B-09938-140400 |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 38、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39-140400 | 39、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40-140400 | 40、对阻拦、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41-140400 | 41、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42-140400 | 42、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43-140400 | 43、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99 | 0500-B-09944-140400 |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 44、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45-140400 | 45、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46-140400 | 46、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47-140400 | 47、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48-140400 | 48、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修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49-140400 | 49、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修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99 | 0500-B-09950-140400 |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 50、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单位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51-140400 | 51、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52-140400 | 52、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53-140400 | 53、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54-140400 | 54、对违反有关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内用火;其他建筑内确需用火的,应当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55-140400 | 55、对用于旅游接待的居民住宅不配备必要消防器材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二条 用于旅游接待的居民住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旅游接待。 |
用于旅游接待的居民住宅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
0500-B-09956-140400 | 56、对流动加油(气)车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营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流动加油(气)车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营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流动加油(气)车的单位和个人 | 消防支队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