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行政
处罚
0500-B-09801-140400 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同上  
0500-B-09802-140400 2、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