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
奖励
0500-H-00100-140400 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和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
第七条   公民有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对检举、揭发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对奖励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审批后实施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山西省禁毒条例》
第七条   公民有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对检举、揭发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 行政
奖励
0500-H-00200-140400 对内保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企事业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公安厅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研究决定,以省厅、省综治办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报经省公安厅同意,研究制定下发方案。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要求对候选对象进行预审。根据正式上报的相关材料负责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名单报省综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报请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研究确定,并以省公安厅、省综治办名义进行表彰。
2.同1。
3.同1。
4.同1。
3 行政
奖励
0500-H-00300-140400 对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
: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对奖励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核。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审批后实施奖励。
5.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侦破重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奖励规定》第一条: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山西省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评定办法》和《山西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三基”建设等级化评定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侦破重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奖励规定》第三条:本奖励规定仅适用于侦破致人死亡的重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办案人员和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及一般以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奖励办法由各交警支队另行制定。
本规定所指举报人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自然人。任何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线索。
3.《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侦破重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奖励规定》第七条:已侦破的重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各办案单位应如实填写《侦破重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奖励申请表》,逐级上报支队、总队审批。支队、总人应存档备案,符合要求的实施奖励。
4.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