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管理,保障电子文件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尤其重视执法记录仪及摄像机的使用和影像的保存。
第三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等。
第四条 归档的电子文件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同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五条 电子文件一旦定稿后,要即时将电子文件集中保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子存储器中。
第六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存储,其载体应保存一式两套,其中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对于加密电子文件,则应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贝。
第七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严防磁化和损坏,定期进行抽样机读检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并在设备环境更新时对电子文件载体进行转换,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八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利用,严格履行查(借)阅审批手续。封存载体不应外借,利用时只能使用拷贝件,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鉴定销毁,参照国家关于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形成和收集的电子文件于次年的三月份以前移交本单位档案人员集中整理,并建立数据库于六月低前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要经过严格检测,经过杀毒处理才能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用于档案管理的电脑不能上网,并要建立防火墙,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其实磁盘,以免感染病毒。
第十三条 以上制度如有与上级新规定不符者,一律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