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我局各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信息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二条 需调阅(包括借阅、查阅)记录信息资料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履行调阅手续,经过批准后方能凭单调阅。

  第三条 签批程序:

  1、调阅局行政处罚档案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2、调阅局其他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资料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查阅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档案管理人员在借阅档案交还时,应当当面查验,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摘抄档案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摘抄,摘抄完毕,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调阅单》中注明摘抄主要内容。

  需要复印档案资料的,经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交给查阅人,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

  第六条 调阅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签收手续,当面点交清楚。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留存《档案调阅单》原件和借阅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调阅和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