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的具体执法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我局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六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我局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

  (二)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