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长治市科学技术局。

  第三条  执法单位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要做好保管使用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行政执法单位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行政执法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局财务处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