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根据《长治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市科技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科室(单位)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我局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四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实行内部监督与事中预防相结合,确保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向承办机构和承办执法人员核实情况。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主要领导,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相关部门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相关部门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办法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