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本单位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长治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工作部门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工作时,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科技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包括科技行政执法人员和协助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全部纳入记录范围,具体包括各项内部审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
第五条 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开展记录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照相机等摄录电子设备记录为辅。
第七条 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应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八条 科技行政执法人员和协助人员应全面、客观、及时全程记录执法活动,并完整填写记录执法活动的执法文书。记录完毕后,应由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九条 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科技行政执法人员和协助人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条 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刻录成电子光盘等形式保护措施,并随案件档案归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记录文书应作为本单位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科技行政执法人员应全面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涉及自由裁量等证据材料;所有记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管,其借阅、查询、复印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