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长治市自主立项科研项目备案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治市自主立项科研项目备案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创新组织方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发挥驻地高校院所优势,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参照《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规〔202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主立项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面向长治经济社会发展、面向企业技术需求、面向生命健康和社会民生发展,使用自筹资金开展符合长治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须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经费自筹,自行组织项目评审和结题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驻市高校院所和垂直管理部门等为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或者本系统、本行业内备案项目的形式审查、组织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单个项目经费不低于5万元,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2年。

第七条  同一项目承担单位每年限备案1次,每次备案项目不超过5项。同一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备案项目,且在研备案项目没有结题验收前不能申报备案新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科研失信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报项目组织单位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工作。项目组织单位要严格监督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环节规范运行,对项目的真实性把关负责,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从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中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并提交备案申请,后附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承担人姓名、承担人所在单位、项目资助金额、项目执行期、经费列支凭证、项目预期绩效等基本信息)+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管理制度+承诺书。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组织单位推荐的备案项目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下达项目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结题验收后,及时将结果报项目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要求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由项目组织单位向市科技局报备。对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形的,由市科技局作出备案撤销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文件:长治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长治市自主立项科研项目备案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解读:《长治市自主立项科研项目备案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