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加强食品和资金安全管理,严格规范采购程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确定具体实施学校,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指导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二、持续加强学校供餐管理

要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指导学校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严格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加强食堂精细化管理,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特点,科学营养配餐,提高供餐质量;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和营养健康知识普及,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进一步强化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实现受益学生人数等情况动态监管,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三、强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方向使用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年度内日生均支出资金不得低于每生每天5元的国家基础标准,保证每生每天一盒200ml学生奶、一颗鸡蛋、一两肉、每周50g以上学生坚果,多余资金要用于购买水果和蔬菜,确保国家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提升学生营养膳食水平;要加大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督促各学校完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专账;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严格规范招标采购程序

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各县区应根据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项目内容;对于采购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食材,可由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按照长教字〔202146号文件要求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采购

长治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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