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抽查 |
抽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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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 |
频次 |
| 1 |
药品价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4.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 |
1.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3.是否存在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等 |
5%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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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医疗服务价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135号) |
1.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3.是否存在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
医疗机构 |
5%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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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教育收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3.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
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
学校、办学机构 |
5%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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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物业服务价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3.是否存在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
物业服务企业 |
5%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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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旅游服务价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3.是否存在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
旅行社 旅游服务单位 |
5%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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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市场价格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第五条县 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是否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2.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3.是否存在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
商业零售经营者、 生产企业 行业组织 |
5%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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