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代码:0100-B-001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对象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41275 

  二、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代码:0100-B-002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处罚内容: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对象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受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41275 

  三、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代码:0100-B-003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市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2、处罚内容: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招标人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对象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4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电话:0355—3036330 

  2、接受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3、监督电话:0355-3041276 

  四、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代码:0100-B-004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市范围招投标行为) 

  2、处罚内容:对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招标人存在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对象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4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电话:0355—3036330 

  2、接受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3、监督电话:0355-3041276 

  五、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代码:0100-B-005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市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2、处罚内容: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 

  (五)处罚标准 

  对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对象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4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电话:0355—3036330 

  2、接受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3、监督电话:0355-3041276 

  六、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代码:0100-B-006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市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2、处罚内容: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密、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权、申辩权。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3、听证权。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被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对象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请求赔偿权。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4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电话:0355—3036330 

  2、接受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3、监督电话:0355-3041276 

  七、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应于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按照《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进行价格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1、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代码:0100-B-00700-140400)。 

  2、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代码:0100-B-00800-140400)。 

  3、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代码:0100-B-00900-140400) 

  4、对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

  虚假资料的处罚(代码:0100-B-001000-140400)。 

  5、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代码:0100-B-0011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决定》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四)检查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全市价格行政处罚) 

  2、检查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检查对象:经营者(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五)处罚标准 

  经营者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应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 国务院令第585号)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   立案   调查取证   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讨论   报发改委主管领导审批   处罚事先告知     责令退还    做出处罚决定   送达  执行   结案。 

  (七)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街69号 

  电话:0355-303501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