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应于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按照《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进行价格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代码:0102-C-001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决定》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四)检查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全市价格行政处罚) 

  2、检查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检查对象:经营者(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五)处罚标准 

  经营者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应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 国务院令第585号)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   立案   调查取证   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讨论   报发改委主管领导审批   处罚事先告知     责令退还    做出处罚决定   送达  执行   结案。 

  (七)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街69号 

  电话:0355-3035014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