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行政检查服务指南(代码0100-K-00100-140400) 

  (一)检查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督查。 

  (二)办理依据 

  《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244号) 

  (三)检查机构 

  1.检查机构: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检查内容: 

  (1)国家投资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专项规划等执行情况; 

    (2)项目申报以及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3)政府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 

    (4)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5)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项目竣工验收、投资绩效情况; 

    (7)参建单位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 

    (8)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9)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3.检查对象:长治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单位。 

  (四)检查方式 

  1、听取被稽察单位和主管部门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项目投资计划、审批、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文件资料; 

      3、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4、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进行询问; 

      5、向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6、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相关资料; 

      7、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鉴定以及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8、向与被稽察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开展延伸稽察。 

  (五)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41275 

  二、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管的行政检查服务指南(代码0100-K-00200-140400) 

  (一)检查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监管。 

  (二)办理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三)检查机构 

  1、检查机构: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检查内容: 

  (1)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2)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3)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5)存在的问题。 

  3、检查对象: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单位。 

  (四)检查方式 

  1、听取被稽察单位和主管部门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项目投资计划、审批、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文件资料; 

      3、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4、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进行询问; 

      5、向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6、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相关资料; 

      7、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鉴定以及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8、向与被稽察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开展延伸稽察。 

  (五)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41275 

  三、企业投资核准或者备案项目监管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由市发改委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企业投资核准或者备案项目监管 

  (代码0100-K-003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六条 

  (四)检查机构 

  1、检查机构名称和权限: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市范围内由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2、检查内容: 

  对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检查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对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检查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3、检查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五)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现场核查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5、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六)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检查对象有申诉、举报、提出行政复议权。 

  2、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配合检查机关检查; 

  (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4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电话:0355—3036330 

  2、接受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3、监督电话:0355-3041276 

  四、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的检查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的检查。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的检查 

  (代码0100-K-004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四)检查机构 

  1、检查机构名称和权限: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市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2、检查内容: 

  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4、检查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现场核查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5、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六)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检查对象有申诉、举报、提出行政复议权。 

  3、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配合检查机关检查; 

  (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受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40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委窗口。 

  电话:0355—3036330 

  2、接受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3、监督电话:0355-3041276 

  五、对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和新能源安全的行政检查服务指南(代码0100-K-00500-140400) 

  (一)检查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长治市行政区域内长输油气管道的建设、保护和全市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利用等新能源行业安全的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道建设、保护和新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建设、保护和新能源安全进行检查。 

  (二)办理依据 

  1.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 

  2.《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3.《长治市2018年燃气长输管道及新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4.《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和新能源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三)检查机构 

  1.检查机构: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检查内容:对长治市行政区域内长输油气管道的建设、保护和全市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利用等新能源行业安全的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道建设、保护和新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建设、保护和新能源安全进行检查。 

  3.检查对象:驻市长输管道企业、新能源企业及各县市区发改局 

  (四)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现场核查;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5.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6.构建安全生产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组建专家库,实行专家巡检。 

  (五)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70号 

    电话:0355-3036211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3038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