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市有关单位,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以及《山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和《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结合长治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编制了《长治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6年版)》和《长治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6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0日,上一版同时废止。


附件:1.长治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6年版)

      2.长治市市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6年版)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  


(此文主动公开)




关于《长治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2026年版)》的说明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和《山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结合长治实际编制本目录。

一、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不得将本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公共管理机构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本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三、本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6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欠缴(逾期)信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通报的情况或意见,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本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机构和职能调整等原因,相关内容与本单位工作实际不一致的,各单位参照最新法定职责执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职责。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8330





1.附件1.xlsx
2.附件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