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长治市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长治市“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于2023年12月20日开始,市财政局主动对接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畅通部门沟通,联合印发了《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整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长财采〔2024〕1号),成立了惩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了沟通联络、会议会商、信息保密三项工作机制,保障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工作实效。
二、强化法律政策学习,提升监管工作能力
市县财政各级领导深刻认识到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精神的重要方式,强调各级检查工作人员务必要吃透精神,注重加强学习,提升监管能力素质。市县组织工作专班成员集中学习《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强化工作落实,确保检查质量
一是积极筹备,做好前期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有关工作要求,市县财政局依托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化系统优势,充分利用系统预警功能,结合质疑投诉处理及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风险评估,利用风险评估结果和双随机一公开抽取相结合的方式,抽取92家政府采购代理公司的共386个项目开展检查,并向被抽查代理机构下达《长治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及时、完整、准确提供被检查项目的资料,确保检查工作开展扎实有序。二是梳理重点,明确检查标准。全面梳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表格,明确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检查过程标准统一,检查结果具有客观性、可比性。三是扎实开展检查。对照监督检查工作表格中的内容和标准开展现场检查,认真查阅被抽查公司提供的项目资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并编制工作底稿,要求被检查代理机构签字确认,确保工作开展严肃认真。四是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4篇,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四、强化结果运用,发挥整治震慑作用
一方面着力抓好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标准、整改措施,彻底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对于违法违规问题做到“零容忍”“早曝光”,强化震慑效应,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有序,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长治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共发现“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65个。其中:第一类“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问题1个,第二类“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59个,第三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问题2个,第四类问题“供应商围标串标”3个。发现“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外的其他问题共99个,具体表现为:未按时公示政府采购合同问题41个,发布结果公告时未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问题20个,评审录音录像不完整、不清晰问题19个,采购意向公告不足30日的问题5个,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4个,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问题3个,未按照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2个,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的问题2个,在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未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统一保管问题2个,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问题1个。上述164个问题均已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处罚,对21个政府采购当事人给予了警告或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问题涉及的其他当事人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处理处罚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及时进行了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1.具体情形为:1个项目评审因素设置与合同履行没有必然联系,限定或指定特定特定产品品牌。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3.处罚决定:对采购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具体情形包括:
1.48个项目逾期退还供应商保证金(包含3个公开招标项目)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八项、《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
(2)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整改。
2.7个项目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形式
(1)处理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第3条。
(2)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整改。
3.2个项目存在未明示并公开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的问题
(1)处理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
(2)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整改。
4.2个项目代理服务费未按照载明的标准收取
(1)处理规定:没有罚则。
(2)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时退费、整改。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1.具体情形包括:1个项目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1个项目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合同业绩。
2.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3.处罚决定:对涉及该问题的两家供应商分别处于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
1.具体情形包括:3个项目存在供应商串通行为。
2.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3.处罚决定:对涉及该问题的6家供应商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外的其他问题(99个)
1.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上公告问题41个
(1)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
(2)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整改。
2.发布结果公告时未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问题20个
(1)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2)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整改。
3.评审现场录音录像不完整、不清晰问题19个
(1)处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2)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整改。
4.采购意向公告不足30日的问题5个
(1)处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和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2)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整改。
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4个
(1)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2)处罚决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6.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问题3个
(1)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2)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整改。
7.未按照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2个
(1)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2)处罚决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8.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的问题2个
(1)处理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财库【2012】69号)第三条。
(2)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整改。
9.在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未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统一保管问题2个
(1)处理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财库【2012】69号)第三条。
(2)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整改。
10.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问题1个
(1)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2)处罚决定:对参加该项目评审活动的三位评审专家作出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