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谐山西建设推进会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五保供养对象的保障水平,经11月27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省级财政对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l000元提高至l200元。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除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市、区)财政补足,市、县(市、区)财政的供养标准和负担比例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谐山西建设推进会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五保供养对象的保障水平,经11月27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省级财政对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l000元提高至l200元。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除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市、区)财政补足,市、县(市、区)财政的供养标准和负担比例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