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明确强化我市煤层气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煤层气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20〕35号)精神,依据《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办法》要求,结合近期全省对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政府监管职能进行调整,便于煤层气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明确强化我市煤层气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钻井开采煤层气的企业、在长治市进行工商注册从事煤层气(煤矿瓦斯)地面开采的分支机构、煤矿企业以瓦斯治理为目的从事地面开采煤层气的子(分)公司、与中方公司合作并担任作业者的从事地面勘查开发煤层气的中(外)资公司。

二、监管要求

(一)煤层气企业必须依照《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层气(煤矿瓦斯)地面开采活动。省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现从事煤层气(煤矿瓦斯)地面开采活动的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尽快按照《关于规范煤层气开采项目审批工作事项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82号)和长应急函发[2021]11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 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煤层气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动与所涉及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接并接受他们日常监管,具体以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申请许可范围为准。

(三)实行属地监督管理。按照中办发〔2020〕35号和《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市所有煤层气企业均实行属地监管,以地面钻井作业为界线。

三、依法履职

各县、区要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执法体系,完善“一岗双责”,各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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