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

企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潞安化工集团、晋控煤业潞安煤炭事业部、晋控煤业晋城煤炭事业部、山煤集团晋东南分公司,市直监管煤矿:

为切实加强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三真”管理责任落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以及《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55号),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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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

企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三真”管理责任落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以及《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55号)等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四铁”工作要求和创建“零事故”单位总体要求,构建煤矿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可执行可考核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形成更具规范性、充分性、实用性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为载体,深入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机制建设,推动煤矿企业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推动煤矿企业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有效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确保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的通知》等规定,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建立健全覆盖煤矿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应清晰明了、可操作、能落实,并对照安全职责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公示公告,实现“一岗一清单”。

(二)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法定职责,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克服“重生产、轻安全”错误观念,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严格落实《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等政策规定,亲自推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安全责任“五到位”。要经常深入煤矿井下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关键时间节点要在岗在位、紧盯现场、保障安全。要明确煤矿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的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督促其严格落实岗位职责。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保障煤矿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科学合理下达产量计划和生产经营指标,保证煤矿按照生产能力合法有序组织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所需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促进煤矿技术装备改造升级;保障煤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保煤矿合理用工。

(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各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各岗位人员要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要点、安全技术措施等,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要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强化新招员工安全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要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监督机制,对照责任清单定期考核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

(四)落实煤矿主体企业领导挂牌责任。煤矿主体企业对所属的每一座煤矿都必须有一名主体企业领导和业务部室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管理,公司挂牌责任人(领导)每月至少要到1个挂牌矿井下井检查指导1次,业务部室挂牌责任人每月至少要到4个挂牌矿下井检查指导1次,业务部室检查发现挂牌煤矿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挂牌煤矿发生事故,根据性质后果和责任认定情况追究挂牌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三、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要依法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和技术团队,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煤矿主体企业要结合所属煤矿灾害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监督的职能部门,配齐配强治理各类灾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针对所属煤矿实际特别是风险灾害情况,选优配强矿长和总工程师(煤矿“六长”任命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向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督促煤矿健全灾害治理机构,配备施工装备,严禁违规劳务承包。煤矿要设置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还要按规定设置专门的机构和队伍。

(六)强化煤矿安全投入。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要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资金投入。要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围绕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落实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措施,加大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购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要制定职工素质提升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完善培训组织机构,配齐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培训投入,保证培训时间,根据法规制度变化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教训汲取情况开展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精准培训。要充分利用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新上岗员工等重点人员的培训。要严格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普通从业人员至少具备初中学历。

(八)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主体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年度创建目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动态抽查,严格考核兑现。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理念目标和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等8个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实现静态达标与动态达标有机统一、硬件达标和软件达标有机统一、过程达标和结果达标有机统一。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等级。

(九)强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管理体系和以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灾害治理技术保障体系。科学制定治灾计划,合理安排灾害治理工程,保障治理资金。要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要开展老空水探查工程,兼并重组煤矿要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属于《防治冲击地压细则》所列四种情形的煤矿要及时开展冲击地压倾向性鉴定,鉴定为冲击地压矿井的要全面落实防冲措施。煤矿主体企业要加强所属煤矿灾害治理调度,合理调整煤矿生产经营指标,防止生产系统不健全、灾害治理不到位盲目组织生产。鼓励煤矿主体企业建立专业化的灾害治理队伍,为煤矿提供服务。

(十)强化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对年度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煤矿矿长,由煤矿主体企业将其调离矿长岗位。煤矿主体企业要建立企业内部事故隐患和工伤非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复产复工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要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和标准,将安全目标考核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有机结合,实行事故煤矿“一票否决”,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和考核激励,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四、健全完善企业风险隐患防控机制

(十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煤矿企业各级负责人都要牢固确立系统安全观念和风险预控理念,以全面落实省级标准《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DB14/T2248-2020)为契机,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组织专业力量并动员相关岗位人员参与,对煤矿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进行年度和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持续更新完善。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加强动态分级管理,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实现“一矿一清单”。

(十二)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煤矿要在全方位、全过程辨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制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逐一落实矿领导、部门、区队、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矿领导带班入井必须跟踪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区(队)长、班组长和关键岗位人员在确保作业区域和本岗位重大风险受控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辨识出的其它安全风险实施管控和现场安全确认,并根据风险管控实际不断完善岗位作业流程标准,规范岗位作业行为,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十三)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报告制度。煤矿要在行人井口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重大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接受员工监督。每年1月31日前,矿长要组织将本矿年度辨识评估得出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其管控措施向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并及时报送专项辨识评估出的新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

(十四)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煤矿企业要不断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主体企业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重大风险辨识,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切实督促整改到位。煤矿要围绕瓦斯、水害、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防治,在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加强日常性风险辨识和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分析隐患成因,从工程技术、制度措施、培训教育等方面针对性制定治理和防范措施,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十五)及时上报风险隐患信息。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矿端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管理信息系统与山西省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监管监察信息平台联网对接,实现与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互联互通,做到风险评估辨识、隐患排查治理的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失控漏管。2022年底前煤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十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要健全事故响应机制,针对煤矿灾害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等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强化与属地党委和政府沟通衔接,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五、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属地责任

(十七)优化监管执法制度。在现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基础上,紧紧围绕“严格、精准、有效、规范”,完善专门安全监管执法制度,优化检查、驻矿监管制度,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改进联合执法制度,深化分级分类和集中统一监管执法制度,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法处理、处罚并增加检查频次。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问题严重的重点县区和煤矿“开小灶”,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十八)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反复出现的,依法严肃查处、从快从重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的煤矿,按有关规定顶格处罚。

(十九)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情形,以及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要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核查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探索建立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有效技术支撑。要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通过实施安责险,推动建立保险机构和煤矿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