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46号),制定了2022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总体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充分认识当前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深刻汲取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实现一个采矿许可证、一个经营管理主体、一座矿山、一座选矿厂、一座尾矿库配套生产经营,提升我市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1.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推动出台地方政府领导年度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及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清单,督促各级推行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及时动态更新公示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信息并严格落实包保责任要求。

2.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两个至上”,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标对表找差距抓落实,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主动担当作为,本部门不能有效解决的要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并提出有效对策措施和建议,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抓好落实工作,强化抓好安全防范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3.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适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风险清单台账,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突出重点培训内容,使从业人员能够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熟知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认真完善和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不断强化安全基础

4.全面推动双预防机制落实。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要求,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及时开展年度和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城设置并动态更新风险告知栏,制作发放岗位风险明白卡。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上级公司每半年、矿山每月要集中组织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5.严格标准化认定工作。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指导力度,严格评审单位监督管理,推动评审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公平。已取得标准化资质的企业要加强全员培训,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6.强化基础管理。矿山主要负责人牵头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际控制人要保证现场履职时间,加强顶板管理、动火作业、提升运输、外包工程、尾矿库放矿筑坝等关键环节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方向)、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尾矿(水工)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非煤地下矿山及中型以上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并进入领导班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及时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7.提升机械化水平。推进非煤矿山机械化建设,加快建立矿山智能化技术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推进智能化矿山数据融合、规范、共享。推动企业持续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在地下矿山使用撬毛台车、天井钻机、采空区探测仪、顶板位移监测等先进技术和装备,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在露天矿山推广使用高陡边坡安全监测、非电引爆系统等技术和装备。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

四、严格管控安全风险

8.严格管控地下矿山火工品供应量。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管理存在火工品供应量超出建设施工设计或生产采掘计划等问题的,要及时主动向县区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切实可行对策措施,要紧盯问题不放,持续跟踪落实情况,确保井下火工品合理有序供给,避免超量供应带来的违规布置采掘作业面、超能力生产等突出问题。

9.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对所有非煤地下矿山,逐矿井、逐采区、逐头面进行排查,加强资源整合矿、灾害严重矿、采深超800米的地下矿山抽查检查,地质情况不明、没有资料或资料不全、灾害治理不到位的不得进行开采作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要追责问责。

10.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进行井下电焊(气割)动火作业,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11.加大采空区治理力度。企业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矿区范围及周边采空区进行全面调查,按照完整的调查报告进行采空区治理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治理。对采空区治理工作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全程监督,并对治理情况进行实质性核查审查,在采空区治理验收报告中要盖章认定。企业要严格落实采空区治理各项措施,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要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坚决防止采空区引发的灾害和事故。

12.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按照《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长应急发〔2020〕56号)要求,严格尾矿库审批,严禁审批独立选厂尾矿库,加快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建坝。继续加大尾矿库头顶库治理力度,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要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运行。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尾矿库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尾矿库已达到设计最终标高的要及时下达停产停运指令,并作为重点关闭对象,推动无生产经营主体、停用超3年和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实施闭库销号。

13.提升开采规模。深化非煤矿山重点攻坚,以整治散乱差为着力点,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监督检查,推进“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治本攻坚。要严格落实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必须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且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14.整合优化系统。对现存属于同一成矿带而设置成多个采矿主体且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属于小型的、服务年限低于5年(含5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按照矿产资源赋存空间及地形条件合理设置矿权,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实现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一次性总体设计,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且必须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全面消除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相互之间存在互联贯通等问题隐患。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尾矿充填釆矿法。

15.严格露天矿山审批。严格审批非金属矿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严禁审批新建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场。积极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

16.加强地勘采掘单位监管。要严格把关新申请的地勘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安全许可工作,凡2021年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勘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原则上要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等级。对采掘施工、地质勘探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17.加强高风险非煤矿山企业监管。对单班入井超过30人的矿山,各级监管部门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并督促企业优化整改,严格查处多中段无序开采、生产系统不完善等问题,清退不符合规定的非煤矿山外包队。

18.健全完善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强化全过程、全流程执法监督考核,定期开展执法分析。各县区要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统计分析通报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市局适时组织开展监管执法情况互查互检,推动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质量。

五、扎实推进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三年行动”。针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彻底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突出矛盾问题的长效机制。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导检查,推动持续深化治理。

20.扎实开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要严格落实“百日攻坚”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考核、一追溯”工作机制。在处理问题线索上形成闭环管理,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上要按权责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在督导检查工作中,对自查及交办问题和查处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六、持续加大执法力度

21.科学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对象、检查频次和重点执法任务。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开展“解剖式”执法检查,做到检查一个企业、带动一批同类隐患得到整改,处罚一个企业、震慑一片类似违法行为得到制止,以点带面,形成高压态势;要按照非煤矿山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类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 A、B 类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市应急管理部门两年内完成对A、B企业抽查检查全覆盖。

22.消除监管盲区。把基建矿、生产矿、停建停产矿、待关闭矿等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全覆盖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范围,消除安全监管执法盲区,确保监管责任不出现悬空断档。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明确的地下矿山24项、露天矿山12项、尾矿库12项重大隐患,逐一列表对照检查,对发现的每个问题都要严格依法查处到位,挂牌督办整改落实到位。

23.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从严精准查处不按批准的设计组织建设生产;不及时填绘图纸或开采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和改变筑坝方式;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违规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矿山图纸定期交换制度和地下矿山恢复生产建设各项措施。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超层越界、隐瞒采掘工作面、图纸造假和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盗采资源、超层越界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移送相关部门。

24.紧盯重点时段重点环节。聚焦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安全稳定等时间节点,紧盯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驻矿盯守、明查暗访等非常规举措,督促企业安全责任到岗到人、“五大员”在岗在位、应急措施及时有力,确保安全稳定。在汛期要组织开展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严


防发生淹井、滑坡、溃坝等事故;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雨季“三防”措施,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专项评估、尾矿库调洪演算和“头顶库”安全专家技术会诊。

25.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月要在当地主流媒体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每季度对辖区内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曝光;省、市将适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