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2025年12月15日,襄垣县应急管理局针对“山西襄矿集团晋平煤业有限公司1015综放工作面上隅角T0甲烷传感器悬挂在工作面回风处,甲烷传感器显示瓦斯浓度为0.56%,现场实测上隅角瓦斯浓度为0.72%(非生产班)”的问题隐患。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襄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处以人民币136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6.7万元的罚款。

    案例4:2026年1月19日,长治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针对“首钢长治钢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部所属厂内00212、厂内00201、厂内00209改装车厢用于运输钢材物资”的问题隐患。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长治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