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潞安化工集团、晋能控股煤业集团长治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市直监管各煤矿:

现将《长治市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风险事前预防管控,从根本上治理煤矿事故隐患,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采掘红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矿安晋〔2025〕19号)《长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治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长安发〔2024〕34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市监察执法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三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认定,采取一年一评定,半年一补充的办法。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情况,确定并建立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名单。

第四条  成立全市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处分管煤矿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涉煤科室负责人、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处相关业务负责人,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级监管煤矿的主体企业分管煤矿安全的负责人组成。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综合监督科,负责牵头组织全市重点监管煤矿的评定、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五条  凡出现以下情形的 ,应认定为重点监管煤矿:       

(一)近1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

(二)近1年内发生过瓦斯、透水、大面积冒顶等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

(三)矿井资源枯竭,距离关闭不足1年以及正处于回收关闭期的煤矿;

(四)存在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 

(五)近1年内矿井主要负责人变更次数超过2次(含)以上的煤矿;

(六)近半年内存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号)明确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形而未及时撤人的煤矿;

(七)因安全管理等原因,自行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的煤矿;

(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的煤矿。

第六条  按照《长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治市煤矿安全风险会商机制的通知》(长安办函[2024]117号)文件要求,工作专班办公室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处,结合季度安全风险会商机制,评定重点监管煤矿名单,由长治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处予以公告。

第七条  重点监管煤矿监管措施

(一)实行“清单化管理”

建立“全市重点监管煤矿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重点监管煤矿重新认定、退出、销号等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行“挂牌责任管理”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列入“全市重点监管煤矿清单”的煤矿进行挂牌管理,落实挂牌责任制,逐级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细化整治方法步骤、整改时限、管控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

(三)严格落实“采掘红线管理”

1.强化图纸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月标注采掘进度至采掘红线管理图,建设矿井同步标注施工进度。采掘红线图(矿井全图不小于1:5000、采掘局部图不小于1:2000)范围需包含拐点坐标、物探成果、风险辨识结论及防治水三区划分等内容。图纸还需标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风险点(构造、积水、村庄、采空区等),确保图纸月度动态更新。

2.强化风险动态防控管理。企业应结合纳入重点监管情形,对采掘红线区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风险台账,较大以上风险点应标注在采掘红线管理图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应对措施不到位的区域不得划入红线范围。

3.实行灾害透明化管控。采掘红线区域内必须由资质单位完成地面物探,水文地质、隐蔽致灾因素(瓦斯、水、火、冲击地压)普查,未查清的区域不得划入红线范围。对红线范围以外的巷道必须构筑永久密闭、统一编号,建立密闭管理台账,并在全矿和局部采掘红线管理图上标注。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1.凡重点监管的煤矿,应当从责任细化落实、制度措施完善、采掘布置优化、灾害强化治理、装备提档升级、人员素质提升等方面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经煤矿主体企业批准,并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2.凡重点监管的煤矿,实施重要时段井下非必要作业限制措施,同时,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应将重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履职的重点工作内容。

3.重点监管煤矿实行定期检查督查制度。原则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1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1次。

4.重点监管煤矿在上报月度风险时,应将整改方案的进度和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上报全市煤矿安全风险预判工作专班。

5.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煤矿原则上当年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6.重点监管煤矿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制度。工作专班办公室对确定的重点监管煤矿,要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和台账。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的进度和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监管期间历次检查记录、执法文书等。

7. 严格对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点监管煤矿存在不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问题 ,以及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8. 实行重点监管煤矿专家安全技术会诊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应对重点监管煤矿,定期(原则上每季度1次)组织开展驻矿精查或安全会诊,找出煤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的措施。

第八条 列入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期限为1年,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退出

(一)企业申请。重点监管煤矿在完成整改并在监管期限内不再出现本办法所指“重点监管煤矿”认定条件之一的,可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

(二)部门复查。工作专班办公室接到煤矿退出申请后,对照退出标准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做好程序的监督。

(三)审查退出。经核查符合退出标准的,由工作专班办公室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处,组织会议讨论确认符合退出条件的,以正式文件告知相关煤矿、主体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恢复常态化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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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件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