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治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监管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晋应急发〔2021〕74号)要求,制定了《长治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号)和《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晋应急发〔202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监管是指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危险性大小进行分类,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针对性、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简称市级)负责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对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业分级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企业随机开展抽查。
第七条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分类分级、反馈结果、及时调整,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台账,并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当地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分类分级
第九条 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危险性大小,将企业分为Ⅰ、Ⅱ、Ⅲ三类。
第十条 企业分类标准:
(一)Ⅰ类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二)Ⅱ类企业:有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三)Ⅲ类企业:无储存(票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将企业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四级,A级(红色)为重大风险、B级(橙色)为较大风险、C级(黄色)为一般风险、D级(蓝色)为低风险。
第十二条 企业分级标准,由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详见附件)确定。
(一)A级企业:复核评分为60分以下;
(二)B级企业:复核评分为60分(含60分)至75分;
(三)C级企业:复核评分为75分(含75分)至90分;
(四)D级企业:复核评分为90分以上。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企业如实填写《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在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并确定最终等级。企业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现场提出申辩或复核。
(三)各县、区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完成后,应在同级政府或者管委会网站上公告企业分类分级结果、评估分数、监管部门及监管责任人员等信息,并报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内监管企业的档案信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一企一档”并实时更新。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经属地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可越级升降。
第十六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其安全风险等级。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的;
(三)企业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属地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的;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无故连续3天离线或连续2天未进行安全承诺的;
(五)已纳入分类分级监管企业存在改、扩建行为的;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2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服务、日常监管检查反馈会议的;
(七)其他应当调整安全风险情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等级升降情形的,由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出现调整的,由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年底前集中公告一次。
第十八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一)被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经营活动,且原料、产品等化学品处置完毕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Ⅰ类企业,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Ⅱ类企业,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风险等级进行不同比例的抽查,总比例不低于20%;
(三)对Ⅲ类企业,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四)对A级(红色)企业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不得经营,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对B级(橙色)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六)对C级(黄色)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七)对D级(蓝色)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分类分级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A、B级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各类别企业的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最低频次。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
1.附件.doc
2.文件解读.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