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强化安全生产
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安监总关于转发《国家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综合监管 实施方案
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1月30日印发
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强化安全生产
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 [2010]20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安监管二字[2010]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综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为重点,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大力宣传《指导意见》的重大意义、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深切关怀传达给基层单位、企业和职工,推动全市各级监管部门、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力度,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3、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综合监管工作的效能;
4、坚持综合协调,重点推进,统筹把握区域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和重点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1、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本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2、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文件印发),借鉴潞城市综合监管职责划分的做法,抓紧制定完善本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监管职责全覆盖,消除监管空白。市、县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要于2011年5月底前全部明确和出台。
3、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督促检查和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重要建议和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等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4、强化对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统筹把握。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判、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向本级政府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5、构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联合督导制度、联合约谈制度等,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推进行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特别是硫铁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通过停产整顿后已经省级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的煤矿和整顿验收合格的非煤矿山,要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没有经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要依法关闭。加强对高瓦斯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改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对依法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等形式进行改制的矿山企业,必须督促落实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界、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旅游船等水上交通工具,严肃查处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车船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车船。
3、以整治“四超”“三违法”为重点,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严厉整治“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督促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以危险作业工房的建筑结构、危险工序的防护、监控设施、民爆专用生产设备为重点,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并督促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当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5、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建设、交通、水利、铁道、电力等部门严格施工资质行政审批,加强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要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6、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以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深化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三)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
1、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企业要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修改、补充、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对现有标准规范进行梳理和清理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形成比较健全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2、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企业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适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道路运输车辆特别是在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的客车于2011年底前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凡未安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要求。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和通过定期审验。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3、推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快推进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专用运输车上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推动在炸药现场混装车上加装安全监控装置,2012年底前完成。
4、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会同质检部门共同推动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1年开始试点,在铁路、公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领域)的有关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进行试点,重点推动在320吨米以上的架桥机、315吨米以上的塔机和4000吨米以上的电站塔机上安装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2年在全国推广应用。
5、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各项经济政策。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公路、水运、铁路、建筑、军工、民爆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研究推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产业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7、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切实落实责任追究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监管无盲区。要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金融、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要针对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表,组织对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内容的监督检查。要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保险费率的奖惩作用,建立健全考核、事故处罚额度、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等方面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机制,强化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核准审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使用的不得投入生产,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4.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负责冶金、机械等行业的安全监管人员要了解相关行业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产业政策,了解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状况,熟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基本状况、特点和事故预防的重点,以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对相关企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执法和技术指导的基本能力,具备分析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的基本能力。要了解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性质、主要负责人、设备装备、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以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风险等基本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加强分类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的冶金、机械等行业的监管力量要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5.依法维护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和依法维护企业职工了解作业场所和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停止作业等权利;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6.严肃事故查处,落实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对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把事故经济处罚、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7、全面实施安全达标。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作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具体要求,指导推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标准化,民航运输企业安全审计标准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标准化以及水利、军工、民爆、电信、治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深入开展“零事故”活动,全面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做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
(五)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绩考核中,严格执行控制指标“日报告、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强化指标实施和工作绩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抓紧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综合控制指标体系和年度执行规定。
2、完善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要指导、推动和支持各行业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依法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要完善与相关部门、企业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协调救援能力。
3、严格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查处。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严格执行事故联合督导和通报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要求,事故发生后,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并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通报。
四、实施的方法与步骤
为确保《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1月10日一2月28日,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原原本本将《指导意见》传达到各企事业单位,并结合各自特点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于2月28日前报市安监局综合二科。
(二)自我完善阶段。从3月1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督促相关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集中人力、集中时间,依据《指导意见》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加大投入,依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三)抽查督查阶段。从9月1日至11月30日,对各县(市、区)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从11月30日至12月10日,各县(市、区)写出书面总结,上报市局综合二科。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李世标(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 组 长:李向斌(市安监局综合二科科长)
成 员:各县市区安监局分管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监管二科,主任由李向兵兼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导意见》是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国纲领性文件。各县(市、区)、各行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把学习宣传《指导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狠抓落实,不走形式、不走过场。要落实好宣传教育培训的专项资金,确保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认真筹划。各县(市、区)、各行业要认真筹划、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宣传教育培训的新方式、新方法、新途径,提升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将《指导意见》宣传贯彻落实到基层企业、落实到生产一线、落实到每一个企业员工。
(三)加强协调,抓好落实。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任务繁重,各县(市、区)、各行业,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配合,积极协助,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在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工作中,要整合区域内和行业内的资源,上下联动,抓好统筹,狠抓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县(市、区)、各行业要加强对本辖区和行业内各有关单位、企业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认真研究、协调解决宣传贯彻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企业的督查,对宣传贯彻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市安监局综合二科报送相关信息,加强工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