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全面提升我局整体防御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0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考评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细则》印发,请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管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1、《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2、《长治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考评细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巩固我局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全局火灾安全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构建“全局统一领导、科室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火灾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消防工作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努力提高全局员工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确保我局火灾形势稳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4、《长治市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实施意见》; 5、《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6、《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考评细则的通知》; 7、其它法律法规。 三、工作目标 消防工作任务明确,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组织健全,消防器材齐全有效,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到位。职工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组织机构 为认真落实《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特成立领导组。 组 长:杨富进 局 长 副组长:谢 斌 纪检组长 方晋斌 副局长 李世标 副局长 马俊刚 副局长 成 员: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魏永明兼任。 五、责任分工 (一)办公室。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六、四十条等法律法规。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局机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张贴逃生疏散路线图和安全通道等安全标志标识;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防火巡查检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统计和建档,负责迎接上级部门对我局消防安全工作检查。 (二)人事培训科。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第十二项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局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列入相关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内容;指导培训中心按计划抓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完成局机关分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应急科。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三十九、四十条等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局机关灭火和应急疏散救援预案;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行业制定灭火和消防应急疏散救援预案,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指导应急中心组织全局的灭火和疏散应急救援演练;完成局机关分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四)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监督科。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落实内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抓好易燃易爆品生产、销售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及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导督促监管企业消防安全制度的制定落实、演练和企业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的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局机关组织的消防灭火、疏散应急救援演练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完成局机关分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五)综合监管一科。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根据《本细则》要求,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职能,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落实内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治金、民爆等九大行业监管企业消防安全制度的制定落实、演练和企业全员消防安全培训;负责抓好易燃易爆品生产、销售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局机关组织的消防灭火、疏散应急救援演练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完成局机关分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六)综合监督二科。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协调有行业监管部门的企业消防安全制度的制定落实、演练和企业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参与、协调消防部门牵头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参与相关行业的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局机关分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七)法规督察科: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负责全局相关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的审核;组织参与相关行业的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局机关分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八)职业健康科。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督促检查相关行业企业个人消防用品的配发;参加全局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和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局机关分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九)监察室。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定局机关消防安全奖惩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成局机关分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十)培训中心。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讲座;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列入相关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成立应急救援分队,做好本单位并参与全局组织的灭火和疏散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完成局机关分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十一)应急中心。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三十九、四十条等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局机关的消防应急演练,指导、督促企业抓好应急救援演练;完成局机关分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十二)执法支队、检测检验中心、职业监管站、设备监管站等相关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并参加全局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培训教育等工作;完成局机关分配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业务科室要结合业务监管实际和责任分工,认真参与配合机关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工作能及时顺利开展,落实到位。各科室及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全面细致地开展工作。于12月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局办公室。 (二)加强沟通,全力配合。各单位要加强业务沟通,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告知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表扬,对不配合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在全局进行通报。 (三)跟踪问效,强化监管。各科室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管企业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提高,同时依法对各企业单位(场所)及有关责任人实施有效监管。 (四)认真考核,严格追究。局防火领导组将采取随机方式,抽查各科室和局属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科室、局属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做好迎检市政府组织检查的准备,如实提供文件、档案及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凡因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影响全局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