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卫体局,市医保中心,市直、驻市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规范“眼部照相费”等2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6〕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规范“眼部照相费”等2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1.附件:《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规范“眼部照相费”等2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