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提高征缴效率,方便职工补费、退费等业务办理,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参照《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29号)有关规定,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各县区医保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宣传引导,按时完成信息系统改造,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