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DRG/DIP付费特例单议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医保办函〔2024〕34号)要求,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专家库管理,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科学性和专业化水平,我局制定了《长治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

(主动公开)

长治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专家库管理,提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科学性和专业化水平,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DRG/DIP付费特例单议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医保办函〔2024〕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专家,是指纳入DRG专家库管理,为DRG付费改革提供政策咨询、评审论证等服务,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遴选、动态管理、抽取使用、议事规则及履职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覆盖全市各级DRG定点医疗机构的临床、医保管理、病案质控等专业人员构成,实行“统一建库、规范使用、动态调整”等机制。统筹区范围内需使用专家参与DRG付费改革相关政策咨询、权重谈判、结果论证、特例单议评审、争议处理等,应从专家库中按程序抽(选)取。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统筹管理专家库,县(区)医保部门、市医保中心等单位(以下统称专家使用单位)根据需求申请使用专家,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专家抽(选)取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专家入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无违纪违法及失信行为记录;

(二)服从工作安排,能够公平、公正、诚实履职,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纪律;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职(资质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年龄限制),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专家或从事医保管理、病案管理等工作5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

(四)熟悉相关医保政策,积极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列入国家级、省市级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优先入库。

第七条  专家分类:

(一)按26个主要诊断大类(MDC)划分的临床专家;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医保管理、医院管理、病案管理、质控管理、信息技术等职能领域的专家。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建立:

(一)专家库按MDC主要诊断大类及医保管理等分类设立,

建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联络员1名,由市医保行政部门指定;

(二)受医保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委员会的具体事务,包括根据专家使用单位的需求抽(选)取专家、组成评审(论证)专家组、组织相关问题的调研、收集整理医疗机构意见(建议)、对本类别专家进行自我管理、征求本类别专家意见等。

第九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推荐审核。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市医疗保障局审核后纳入专家库;

(二)身份认证。入库专家由市医疗保障局发放聘书作为履职凭证,聘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市医疗保障局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逾期未组织重新遴选的,专家聘期自动延期,直至重新遴选。

第三章  专家库动态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准入、退出动态管理,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专家档案,动态更新专业领域、履职情况等基础信息;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专家退出等情况,适时对在库专家进行增补,优化专业结构与层级分布。

第十一条  专家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专家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库的,需提前30日向市医疗保障局书面报备退出专家库;

(二)强制退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专家库:

1.丧失政治立场或违法违纪的;

2.擅自泄露评审信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无正当理由缺席履职活动2次及以上;

4.履职评价不合格或丧失专业公正性的;

5.年龄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的。

第十二条  被清退的专家自退库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二)获取评审论证所需完整病例数据及政策文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DRG付费政策优化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二)参与DRG权重、费率论证及特例单议评审、争议处理等工作;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未经允许的评审信息;

(四)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政策宣传;

(五)完成医保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审原则;

(二)尊重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三)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擅自披露未公开的数据或评审结论;

(五)严禁利用专家身份谋取私利;

(六)其他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纪律要求。

第五章  专家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专家组由3-5名单数专家且具备本规则第六条第三款条件的专家组成,覆盖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涉及MDC主要诊断大类权重谈判、特例单议等事项应平衡专家类别,每组设组长(副高职称)、副组长、联络员各1名。

第十七条  议事工作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专家组论证前,应组织专家分析、研讨相关问题,并开展必要的调研、收集资料等工作;

(二)专家使用单位在确定专家论证(评审)问题或清单后,提交专家组进行论证、评审;

(三)专家组应当在专家使用单位提交论证(评审)等问题后,5日内开展专家论证(评审),10日内出具论证(评审)书面意见;

(四)专家组对论证(评审)事务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专家意见一致的,直接采纳;专家意见分歧的,以≥2/3多数意见为准,少数意见‌须书面记录;

(五)专家组论证(评审)会议由组长主持。

第六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专家抽(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匹配原则。根据MDC分类、病例复杂度等精准选择对应领域专家;

(二)公平轮替原则。年度内专家参与评审不超过2次,专家抽(选)取应兼顾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专家;

(三)全程监督原则。专家抽(选)取工作实行全程留痕管理,必要时可邀请专家使用单位、医疗机构代表在场监督。

第十九条  专家的使用按以下流程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

(一)提出申请。专家使用单位应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提出申请,书面说明使用目的、使用内容、使用数量及使用专家具体要求等,并填写申请表。

(二)采取随机抽取与指定选取相结合选择专家

1.随机抽取。组织评审论证活动的,应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特长等,兼顾科学性和合理性,除指定选取专家外,均通过系统随机抽取,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系统随机产生专家名单,抽取的专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指定选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有特殊要求的,采取随机抽选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相关评审工作的,可通过专家库指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指定相应专家。

(三)确认专家。专家名单确认后,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向专家使用单位出具书面通知,专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专家按时参加评审论证等工作;专家无法参加的,应提前3日告知专家使用单位,由系统再次抽取,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需要。

第二十条  履职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要求,在DRG付费协商谈判、特例单议、争议处理等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专家使用单位从专业水平、工作态度、纪律遵守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再次入库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医保部门应加强专家库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擅自泄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