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体局,市直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医保函〔2022〕33号附件:《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2〕32号).pdf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