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场局,市医保中心、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保障中心,市直相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大行动〉的通知》(长办发〔2020〕1号)和省医保局《关于确定长治市为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试点市的通知》(晋医保办函〔2020〕36号)要求,我市决定开展医保基金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按照“平台采购、统一管理、直接结算”的工作原则,通过建立医保基金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直接结算机制,进一步压缩药械流通环节,缩短医药资金支付链条,实现医保基金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大幅提升货款支付效率,保障国家、省、市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及时落地供应,推动形成药品耗材领域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行业风气,切实让广大患者享受国家政策红利。
二、试点范围
我市药品耗材阳光采购联盟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全部纳入直接结算试点范围。
我市及市域联盟组织的所有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货款,首先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范围。逐步覆盖国家、省组织的所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
三、结算原则
(一)统一管理,集中结算。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试点范围的货款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集中结算。
(二)账户登记,直接结算。市医保经办机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试点医疗机构应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信息系统内将基本账户登记为结算账户,用于采购货款的结算、对账、补足差额货款。
(三)按月结算,保证回款。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将纳入直接结算范围货款使用医保基金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直接结算,不再执行相关集中带量采购品种预付货款政策。
(四)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市医保经办机构、试点医疗机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应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信息系统内签订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三方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职责。按照《长治市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7号)要求,医疗保障部门要对接省药械采购新平台,在系统内增加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结算功能模块,完善电子支付系统;负责制定直接结算操作流程,起草直接结算三方协议文本,开展带量采购数据监控与货款直接结算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货款直接结算品种质量、供应保障的监管工作。
(二)增强服务意识。市、县两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试点开展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加强对试点医疗机构及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的培训指导,对不履约、不按时结算货款的单位,约谈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试点范围货款的审核工作,及时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结算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督促辖区内试点医疗机构按时做好采购确认工作和差额货款补足工作。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保障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直接结算的日常管理、监测分析工作,定期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警通报,督促落实。
(三)建立协同机制。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