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体局,市直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医保函〔2022〕28号附件:《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pdf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