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商保机构: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580元。按中央和我省财政补助政策,一般县中央财政负担60%,省级财政负担20%,市级财政负担5%,县级财政负担15%;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10%,市县级财政各负担5%。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一般县中央补助348元、省级补助116元、市级补助29元、县级补助87元;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补助464元、省级补助58元、市县各补助29元。
2021年预收2022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2021年继续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新增财政补助的一半(1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三、完善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设置和新生儿参保
(一)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等困难群体错过集中缴费期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已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2年)以上,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跨制度转移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执行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同一参保人再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按首次参保享受待遇。
(三)前第一、二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错过参保缴费期且符合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资助参保和财政补助资金;不属于资助参保对象的,由参保人个人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
四、认真做好居民医保重点工作
认真落实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各项决策部署,做好与同级财政、税务、民政、卫健、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落实动态管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应参尽参、应保尽保。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居民医保慢病保障、门诊统筹和“两病”用药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确保规范化管理“两病”患者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惠民政策受益面。
附件: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14号)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