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连栓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及范围提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增加报销科目范围”的建议,根据《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发〔2010〕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须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规定的支付范围,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具备对上述目录进行调整的权限。

二、关于您提出“提高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根据国家、省内有关文件的精神,《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发〔2010〕74号)、《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长人社发〔2011〕1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同一统筹地区统一制度内执行同一政策,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普惠性的社会公共政策,强调社会公平,因此,只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不宜与个人收入情况挂钩,而单独提高某一类人群的待遇。

三、我市对于困难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十分关注,高度重视包括困难职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除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外,还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各级工会还实施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多重保障制度形成了对困难职工救助的合力。此外,根据《长治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08〕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市政府针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也有一定的补助政策。相信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对参保人员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