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检查

主体

行政检查

事项

行政检查依据

实施对象

行政检查频次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

计划

1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定点医机构

1-2次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4.《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5.《山西省医保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6.《山西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通过市内飞行检查及有针对性地对有举报线索的医药机构进行专项飞检